最近办理一宗经济犯罪案件,对当事人最不利的证据就是受害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其次是同案犯对她积极参与的集体指证。律师团队讨论案情,也认为我们无罪辩护可以合理解释各种疑点,唯独解释不了这两个一点。你说他们集体串供,有些牵强吧?除非出现奇迹,本案无解。
补充证据阅卷时,我神奇发现当时受害人秘密拍录视频的原始资料灭失了,而且办案机关有向各同案犯播放视频再讯问的记录,让我有些喜出望外。我不是认为“除非出现奇迹,否则本案无解”吗?这不出现奇迹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零八条明确了对视频资料质证的6项审查内容,还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没有原件,那么根据本条司法解释“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受害人当然无法提供。既然没有原件,当然没办法证明“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也没办法证明“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更没办法证明“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看过谍战片的朋友都清楚,视频移花接木太容易,既然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又不能说明复制品的完整性,而且事发时距离案发时相隔了7年左右,谁能保证视频内容没有被剪辑、增加、删除?
《潜伏》中余则成如何通过录影带剪辑,来“套路”马奎、哄骗吴敬中的桥段,谁能保证本案受害人不会如法炮制?而且视频提供的证据主要想说明当事人说了某句话而不是某个动作,谁能保证这句话不是事后技术植入?
如果是杀人现场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动作记录即使没有原件我们也能相信这是事实,但经济犯罪现场的语音记录如果明显不是当事人的话音而是旁人所说,谁能保证这不是后期制作的“画外音”?
办案机关竟然把视频播放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然后根据视频向他们发问。如果视频资料是客观真实的,虽然存在诱供之嫌但也可以理解。问题是视频资料没有原件、不能排除被篡改被剪辑,这种播放视频再讯问的方式,就属于明显的“指供”行为。
熟悉刑事侦查的朋友都清楚,一些办案人员喜欢在诱供之后“指供”,即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讯问人员的意思供述,最典型的就是告诉他们自己编好的案情细节然后要求他们复述,或者要求他们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你不愿意,那就对你政治教育两小时,究竟如何政治教育的不会体现在笔录上。许多辩护律师只好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法院能支持的微乎其微。你要提起非法证据排除?法官说非法证据仅限于逼供,不包括诱供,而指供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非法证据。
“指供”危害性比“刑讯逼供”更严重,却不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就使得大量的“逼供”都披上了“诱供”的外衣“指供”。你不是要求证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吗?你不是要求隐蔽证据才能避免串供吗?那么在“指供”面前,这一切都顺利解决。除非几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能解释什么是“指供”,而且几位被告人都能证明自己被“指供”,否则这种严重违背证据原则的“指供”就堂而皇之存在。
本案中这个不完整、无原件的视频资料,就起到了“指供”的作用,指引被告人按照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供述。能够看到视频还能相信自身记忆的人,毕竟寥寥无几,这就使得通过视频资料“指供”很具有迷惑性,律师也很难有勇气去推翻案件当事人的供述。
既然律师发现视频资料不完整、不是原件、不能排除被剪辑被篡改,既然同案犯的有罪指证很显然是借助视频资料的“指证”行为,既然明显口供证据明显被来历不明的视频资料污染,我们当然应该把无罪辩护坚持到底。
余安平律师,笔名一梭烟雨,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早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现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余律师崇尚技术辩护,偏爱无罪辩护,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改变定性轻判、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办案之余热爱写作,余律师参与出版《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无罪辩护:星火律师经典案例集》等,单独出版《三十而律》、《烟雨三国》、《小城律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